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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起沈阳市环保部门不在对二环内燃煤锅炉房进行环评审批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11 浏览次数:

目前,随着我市经济曲快速发展,新建项目不断增加,但由于我市的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许多项目的供热或供气问题难以解决,导致私自建设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锅炉的现象时常发生,对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市容感莸环境及市民生活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贯彻落实《沈阳市入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基本禁燃区的通知》(沈政发(2011)32号】)精神,整治我市目前锅炉和窑炉的现状,应对国家将PH51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的现实,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锅炉和窑炉环境保护审批及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改、扩建一切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房,现有生产和经营性燃煤锅炉一律改成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二环路及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内),一律实行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严禁新、改、扩建一切沈阳市供热规划外的燃煤蒸汽锅炉房。沈阳市供热规划内保留的在用集中供热蒸汽锅炉和部分集中供热未覆盖地区单台容量在20吨/小时(含)以上的临时锅炉,在整治达到环保和供热主管部门要求后,可以继续使用;对其它分散燃煤锅炉,要进行拆除联网。

根据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基本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设冲天炉、石灰窑、砖窑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窑炉、危险废物焚烧、生产经营用大灶等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有在用的各种窑炉、生产经营用大灶等限期关闭或搬迁。同时,生产和供暖混合型的新、改、扩建燃煤锅炉房单位,要采用集中供热和供汽方式,也可以采用天然气等洁净能源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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